外国、华侨及港澳企业申请北京代表机构申请设立登记所需资料 <br><br>(一)所需资料 <br>1、 派出企业董事长签署的《外国企业代表机构设立申请表》; <br>2、 派出企业设立代表机构申请书原件一份; <br>3、 董事会指定的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全体董事签名,加盖公章); <br>4、 公司注册地工商登记部门出具的公司注册证书,商业登记证复印件(经有“中国委托公证人”资格的律师楼公证); <br>5、 公司注册地的开户银行出具的公司资本信用证明书原件 <br>6、 首席代表的个人资料包括:工作简历(本人签名),身份证,回乡证,护照原件及复印件,证件照片15张; <br>7、 该代表机构住所的租赁合同(经房管部门备案),产权证明; <br><br>注:(1)第4项总公司为香港公司的,开业注册证明需经香港具中国委托公证人的律师楼公证,总公司为外国公司的,注册登记证明需经中国驻当地大使馆盖章; <br>(2)以上资料若为外文,须附中文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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