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按照中国现行税制,税法因征收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对流转额课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对所得额课税(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对财产、行为课税(包括城市房地产税、契税、印花税等),对自然资源课税(包括资源税)。
根据税收收入归属和征收管辖权限的不同,税收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三种。而依照行业和所处地域的不同,企业所享受的税务优惠和税率也各有不同。
服务范围
1.税务优惠申请及咨询;
2.税务申报;
3.外籍人士个人所得税申报;
4.固定资产税务规划;
5.常年税务顾问服务;
6.关税及货物税务咨询;
7.国内投资架构评估;
8.转让定价;
9.提供最新的中国税务条例、法规之修订及实务细则资料。
个人所得税概述
个人所得税依据所得来源为基础判定是否交税。通常,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均属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对于外籍人士,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议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的,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外企业或雇主支付的薪金,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除中国境内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士以外,不需征收个人所得税。
计税依据
应纳税额 = (当月境内外薪金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速算扣除数)× 当月境内支付薪金/当月境内外支付薪金总额 × 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个人所得税法定扣除标准
中国居民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为2,000元;
外籍人士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为4,800元。
避免双重征税
跨境工作的港人,在以下情况内地政府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受雇于香港公司;
2.在1年中,在内地逗留累计不超过183日(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3.由香港公司支付不由境内企业负担的薪金。
企业所得税概述
自2008年1月1日起中国将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将原来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合并为一,自此,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税基、税率和税收优惠等方面得以统一,同时,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里对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也作了特别规定,从而令企业间之间的交易更为公平,透明。
征税物件
1.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和其它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2.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3.居民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4.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征税范围
1.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的,应当就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中国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虽设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无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所得税
应纳所得税 = 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特别纳税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亦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税务优惠
1.中国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15%的税率优惠;
2.对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它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3.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4.对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5.企业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500万元以内的部份免征企业所得税,500万元以上的部份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对经济特区(是指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和海南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原优惠税率过渡方法
1.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2.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档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3.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
营业税 营业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企业和个人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征税范围 1.服务业(如管理咨询、代理业、仓储业、广告业等); 2.交通运输业(如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 3.建筑业(如建筑、安装、装修); 4.销售不动产(如房产等); 5.转让无形资产(如转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商标权等); 6.娱乐业(如卡拉OK、舞厅、桌球、高尔夫球、保龄球等); 7.文化体育业; 8.邮电通信业; 9.金融保险业。 计税依据 以营业额为计税依据,即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 税率 按照不同行业采用不同的比例税率: 1.服务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税率为5% 2.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税率为3% 3.娱乐业税率为5% - 20% 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税务优惠 1.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对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中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取得的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 3.托儿所等福利机构提供的服务、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学校的教育服务、农业的技术培训服务等免征营业税。 消费税 消费税是对在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企业和个人,就其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征收的一种价内税。消费税选择少量消费品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在以后的批发、零售等环节,不再征收消费税。 征税范围 生产、委托加工或进口下列货物: 1.化妆品 2.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3.高档手表 4.香烟 5.酒及酒精 6.鞭炮焰火 7.成品油 8.汽车轮胎 9.摩托车 10.小汽车 11.高尔夫球及球具 12.游艇 计税依据 采用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 1.从价定率征收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但不包括向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2.从量定额征收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数量。 税率 1.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根据不同的税目或子目确定相应的税率或单位税额; 2.比例税率从3% - 45%; 3.定额税率从0.1元 - 250元。 应纳税额的计算 1.从价征收应纳税额 = 应税消费品销售额 × 适用税率; 2.从量征收应纳税额 = 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 × 适用税额; 3.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 =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消费税税率。 纳税环节 1.生产环节; 2.进口环节; 3.零售环节(金银首饰、钻石行业)。 出口政策 1.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出口免税并退税; 2.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出口免税但不退税; 3.其它商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不免税也不退税。 税务优惠 对生产低污染排放小汽车、越野车及小客车的企业减征30%消费税。 增值税 增值税是流转税的一种,该税是针对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征收。凡在中国境内从事货物销售或进口、以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企业或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都需缴纳增值税。 征税范围 1.销售货物;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 3.进口货物; 4.计税依据; 5.以销售额为计税依据,即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 税率 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1.一般纳税人基本税率为17%,低税率为13%; 2.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3%。 应纳税额计算 1.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2.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按照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 3.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的增值税额,它与销项税额之间的对应关系是:售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就是购买方支付的进项税额; 4.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 5.进口货物应纳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税率。 纳税环节 1.销售环节; 2.加工环节; 3.进口环节。 出口政策 1.生产性企业、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免税并退税; 2.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免税但不退税; 3.对国家限制出口的货物不免税也不退税。 税务优惠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软件产品,其实际税负超过3%部份实行即征即退; 2.对农业产品、粮油、煤汽、化肥等按13%税率征收。